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訴,496,2010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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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若上訴人甲○○未繳納此上訴費,上訴人乙○○就其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需繳納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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