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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原 告 迅盈有限公司(INSTANT GAI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顏碧志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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