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251,2011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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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郭鶴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零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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