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36,201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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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鄭期成
代 理 人 尤伯祥律師
相 對 人 移動影音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受處罰人 韓傑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拒絕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傑儀處罰鍰新台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9年10月29日經鈞院99年度司字第36號裁定,應接受檢查人即楊省吾會計師檢查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於99年11月16日確定在案。

嗣檢查人於99年11月底以電話,通知受處罰人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韓傑儀詢問調閱公司帳冊事宜,以進行檢查,受處罰人表示移動影音公司帳冊皆已銷毀,檢查人因而於99年11月30日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受處罰人於3日內提供移動影音公司之帳簿資料,惟均未獲置理。

嗣於聲請人與相對人另案之民事訴訟中,相對人於100年1月2日民事準備㈢狀中陳稱:因公司停業後多次搬遷,其法定代理人韓傑儀亦因轉赴大陸地區工作,帳務資料不易整理,經與檢查人聯繫獲其諒察,相對人費時整理雖有延擱,但已將95、96、97年度帳冊資料依通知交付檢查人云云,事實上檢查人並未收到相關帳冊,受處罰人亦未與檢查人聯繫,足認受處罰人拒絕提供公司帳冊、妨礙檢查人之檢查,致檢查人迄今猶未能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至礙聲請人之權益,為此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第245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裁罰受處罰人。

三、查聲請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股份之股東,前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36號裁定選任楊省吾會計師為檢查人,並於99年11月16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故本院選任之檢查人楊省吾會計師,得依法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甚明。

相對人經檢查人於99年11月底以電話向其法定代理人即受處罰人韓傑儀詢問調閱公司帳冊事宜,其法定代理人向檢查人表示帳冊皆已銷毀,復經檢查人於99年11月30日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受處罰人於3日內提供移動影音公司之帳簿資料,受處罰人仍未提出,嗣於聲請人與相對人另案之民事訴訟中,相對人於100年1月2日民事準備㈢狀中陳稱:因公司停業後多次搬遷,其法定代理人韓傑儀亦因轉赴大陸地區工作,帳務資料不易整理,經與檢查人聯繫獲其諒察,相對人費時整理雖有延擱,但已將95、96、97年度帳冊資料依通知交付檢查人云云,然事實上檢查人並未收到相關帳冊,受處罰人亦未與檢查人聯繫,有臺北光華郵局第671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相對人於另案提出之100年1月12日民事準備㈢狀影本、檢查人100年1月14日確認回函影本、檢查人100年2月24日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

且據聲請人於100年3月14日具狀陳報於其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13號民事訴訟中,其曾向法院聲請向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調閱相對人之96及97年度相關帳務資料,惟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12月16日函覆相對人之帳冊資料及財務報表已全數檢還相對人,並未任何留存資料或影本,敬請臺灣高等法院逕向相對人調詢等語,亦有聲請人100年3月14日陳報狀及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回復臺灣高等法院函影本附卷可按,由是足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受處罰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確有拒絕行為,灼然無疑。

本院審酌受處罰人自本件選任檢查人確定迄今已逾10月仍為拒絕檢查行為之情節,爰處以新臺幣40,000元罰鍰。

四、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第24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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