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68,2010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吳尚飛即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簿冊及文件保存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或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以隨時查閱,故簿冊文件保存人自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自然人或有營業處所之法人為適當(經濟部(90)經商字第09002189350號函參照)。

查聲請人聲請指定「時藝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藝多公司)財務部」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是否有誤?如係指定時藝多公司時,則應補正時藝多公司之營業處所、統一編號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簿冊保管人同意書。

三、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明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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