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79,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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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陳進國即勁利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勁利國際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進國(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勁利國際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勁利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勁利國際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經公司股東會審查完畢承認在案,且經勁利國際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選任陳進國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進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審查同意書、國稅局無欠稅查復表、股東同意書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文件等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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