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1417,20100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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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裕豐及裕政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志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該裁定於99年5 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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