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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上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馭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馭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其法定代理人薩摩亞商博閱有限公司於經濟部查無相關登記資料,有經濟部函附卷可稽,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請釋明薩摩亞商博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雪婭在國內有無住所,該裁定於99年6 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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