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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