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2650,201006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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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噶瑪蘭國際度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99年5 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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