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2884,2010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戊○○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貳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清償之。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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