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311,2010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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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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