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439,201006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3439號)(一)緣債務人乙○○於97年0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其借款期限自97年03月17日起至104 年03月17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綜合消費放
款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
請人收執。
詎料債務人自98年11月17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
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
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
感法便。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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