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644,2010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南縣將軍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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