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647,2010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祁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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