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827,20100625,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丙○○○○○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紫著國際有限公司抑或丙○○○○○),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及提出薪資轉帳及勞保資料,暨釋明是否向乙○○個人請求給付,如是,請釋明請求之依據。

該裁定於99年6 月7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