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836,201006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首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區印刷公會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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