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838,2010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庚○○
己○○
丁○○
戊○○
乙○○
甲○○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玖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壹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壹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捌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捌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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