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854,2010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麗瓊即天興寵物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天興寵物主題館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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