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011,201006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一) 債務人乙○○於94年5 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
00000 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5 月30日 止累計消費記帳79,486元正未給付,其中43,682 元 為消費款;
35,804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
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 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無。
(二) 債務人乙○○於94年8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94年8 月11日起至99年8 月11日止分期清 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
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
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
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
,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6年1 月11日後,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
本金123,543 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 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 債務人乙○○於94年6 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 ,約定自94年6 月29日起至96年6 月29日止循環動用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
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
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6年1 月26日後未依約清償
本息,計尚欠49,796元及自96年1 月27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20.00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