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029,2010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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