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042,201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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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丙○○、乙○○(即陳有福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乙○○(即陳有福之繼承人)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即陳有福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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