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042,201006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億陸仟柒佰肆拾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肆拾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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