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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ZAIN TAJ DEAN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相對人乙○○(ZAIN TAJ DEAN )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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