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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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