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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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