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191,2010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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