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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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