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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434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
│ │20867 │永福,陳昊│月1 日起 │ │ │
│ │元 │哲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0867 │永福,陳昊│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哲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345號)(一)、緣債務人丁○○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甲○○、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1 筆,共計新臺幣2 萬0,867 元整。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
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
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丁○○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 萬0,867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丙○○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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