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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434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1.55% │
│ │63291 │1月01日起 │2月01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 │2月02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63291 │2月02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347號)(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5,66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99年2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3,291元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丁○○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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