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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零捌佰叁拾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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