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B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9年6 月3 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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