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江即勤和食品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