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480,201006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一) 債務人甲○○前就讀崇仁護校邀同債務人乙○○、丁○○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
筆,共計新臺幣296,091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 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9年02月0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17,055 元及自民國 99年0 1 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5%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99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乙○○、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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