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488,201006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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