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498,201006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合商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聯合商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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