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527,2010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 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