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551,2010062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丙○○
戊○○
己○○
乙○○

一、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億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戊○○、己○○、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億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温劉瑞清及郭水生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理由如下:㈠查温劉瑞清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㈡查郭水生已於96年5 月2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故聲請人對之為本件聲請自非合法,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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