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622,2010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清償之。

二、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