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715,201006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715號)(一)、債務人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99年6 月8
日止累計42,073元正未給付,其中22,734元為消費 款;
15,739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5年1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 0 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99年6 月8 日止累計745,122 元正為給付,(其中 440,722 元為本金,304,40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附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甲○○於9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99年6 月8 日止累計191,275 元正為給付,(其中 113,135 元為本金,78,140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附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甲○○於92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 元,約定自92年12月24日起至96年12月24日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
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
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
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
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6 月8 日止累計
234,632 元正未給付,其中146,622 元為本金;
81 ,082元為利息;
6,92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