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733,201006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 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733號)(一)、債務人王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99年6 月8 日
止累計747,490 元正未給付,其中458,107 元為消 費款;
285,783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
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隱於94年4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 元,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
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
年6 月8 日止累計21,735元正為給付,(其中13,3 85元為本金,8,35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附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隱於93年4 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 元,約定自93年4 月19日起至96年4 月19日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
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
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
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
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6 月8 日止累計27
5,649 元正未給付,其中175,404 元為本金;
100, 245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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