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760,20100614,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二、利息按年息6%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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