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762,2010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慶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甲○○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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