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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五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仟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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