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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借據(證二號)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與請求金額750,000 元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請求利息按每10,000元每月180 元之利率計算,已逾年息20% 之法定利率,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不得超過年息2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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