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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資粧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
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相對人業經本院98年度破字第81號民事裁定破產在案,有該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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