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908,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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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蓬積股份有限公司、戊○○、乙○○、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公司法第60條僅適用於無限公司,公司法第113條僅適用於有限公司。

查相對人蓬積股份有限公司係股份有限公司,無前開法條之適用,請釋明對相對人戊○○、乙○○、甲○○、丙○○個人請求給付蓬積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貨款之依據。

三、查相對人蓬積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聲請人所列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丙○○並非該公司之董事,請更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四、如欲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給付本票(票號:146988 、146989)票款,請更正相對人為發票人(蓬積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均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並釋明本票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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