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5025,2010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己○○
乙○○
丙○○
丁○○
甲○○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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