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5026,2010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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