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5030,2010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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